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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水利工程学科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查条件(修订)
发布日期:2022-06-09 15:57:09 作者:   来源:    阅读: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有崇高的理想信念,立德树人,切实发挥思想引领、学术指导、学风示范的作用;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有足够的时间指导博士研究生。

二、首次参加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者须具有博士学位,承担过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审核时间点与科研成果及科研项目截止时间一致。

三、满足学校本科生课程和实践教学要求。

四、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指导团队。

五、招收研究生的最高年龄一般限定在退休前(以学校当年规定的截止日期为准)。

六、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其研究工作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学术水平在国内居本学科前列。近三年应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且有充足的培养研究生所需要的科研经费,近三年应取得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成果。

七、对获聘吉林大学“唐匡学者”领军教授A类及以上岗位人才在聘期内免于对科研成果、科研经费的审查,只需对年龄进行审查。

第二条 学术业绩条件

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者,还须达到环境科学与工程、水利工程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的学术业绩条件。

(一) 学术业绩条件

1.科研项目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项目(课题)负责人身份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或相当级别的科研项目,且项目合同经费额不低于30万。

2)近三年以项目(课题)负责人身份主持完成国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或相当级别的科研项目,且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账可支配经费达到30万元。

3)近三年以项目(课题)负责人身份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累计到账可支配科研经费达到35万元;或以项目(课题)负责人身份主持的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账可支配科研经费达到100万元。

2.近三年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或以前三名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

2)发表7CSCI检索学术论文;

3)发表4CSCI检索学术论文并取得相当于发表3C类学术论文的其他成果。

3.人才培养成效

若上述业绩条件中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有一项未满足要求,且科研项目经费额达到相应要求经费额的80%或科研成果达到6CSCI检索学术论文(或4CSCI检索学术论文并取得相当于发表2C类学术论文的其他成果),同时近三年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人才培养成效累计分数达3分以上(含3分)时,可认定为达到学术业绩条件。人才培养成效计分只能使用1次,不可重复使用。各项称号或奖励取得的时间以证书时间为准。具体计分规则如下:

1)吉林大学十佳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力旺)精英学生奖(博士研究生)、宝钢优秀学生奖(博士研究生)、省级博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获得者的指导教师,每项计3分;

2)李四光地学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校级博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获奖者导教师,计1分(同一篇论文省、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计分不兼得);

3)“双盲”评审结果为3A的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计0.5分;

4)与上述称号或奖励可类比的其他称号或奖励的计分规则由学科学位分委员会认定。

4.说明

1)自然科学类在研科研项目是指在考核截止时间仍在研的科研项目。

2)学术论文等级分类:A类为分区1SCI检索论文,B类为分区2SCI检索论文,C类为分区34检索论文,D类为EI核心源刊收录的学术论文。论文分区采用我校科研院提供的分区方法执行。经过审核锁定后的科研成果的分区原则上不再修改。

3)其他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等省部级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D类学术论文等。

4SCI检索学术论文折算规则

a.1ASCI检索学术论文等同于5CSCI检索学术论文;

b.1BSCI检索学术论文等同于3CSCI检索学术论文。

5)其他科研成果折算规则

a.1项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第三名之后的获奖者相当于发表2C类学术论文;

b.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分别相当于发表3篇、2篇和1C类学术论文;

c.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第一名获得者相当于发表2C类学术论文;

d.1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相当于发表1C类学术论文;

e.2D类学术论文相当于发表1C类学术论文;

f.环境管理与环境经济学科科研成果折算规则还包括:

1项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第二名和第三名获奖者分别相当于发表2篇和1C类学术论文;

1项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名获奖者相当于发表3C类学术论文;

1项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名获奖者相当于发表1C类学术论文;

1篇研究报告相当于发表1篇同等级学术论文,等级以社会科学处认定为准;

SSCI检索的学术论文的一、二、三、四区分别对应SCI检索论文的一、二、三、四区,其他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按照《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刊物等级目录》分类ABCD类分别对应SCI检索论文的一、二、三、四区。

(二)科研成果界定说明

1.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完成人)单位应为吉林大学,研究内容属于拟招生的学科领域。对于同一科研成果按最高等级认定,不予重复计算。对引进和调入的人员,来校前取得的考核期内的第一作者(完成人)单位不为吉林大学的科研成果可予以认定。

2.学术论文必须正式发表,摘要论文不予认可。发表在增刊上的学术论文和影响因子为0SCI论文不予认定。

3.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是第一作者,或是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以研究生管理系统内认定的导师为准)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是通讯联系人(只限于SCIEISSCICSSCI检索论文)。

4.同一篇文章第一作者(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为不同老师的需进行分配权重,分配系数为各0.5。如文章署名为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联系人,只能认定为拥有该文章0.5/N1/N的份额(N为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联系人的人数)。为鼓励国际、校际合作,对合作成果在成果归属于吉林大学的前提下,校外合作人员可不参与成果权重分配。

5. 博士后在站期间身份按照在职教师认定,按教师而非学生身份参与成果权重分配。

6.对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的统计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先进技术研究院、地质调查研究院等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建卡为准,校内立项经费不予认可。

(三)指导教师招收博士研究生人数上限规定

至成果审查的截止时间点,累计在籍在读博士研究生上限10人(在读人数只计算有资格申请答辩人员),超过上限人数,暂停博士招生资格。同时设定3年(2023-2025招生年)过渡期,其中2023招生年不设限,2024招生年执行上限人数14人,2025招生年执行上限人数12人,从2026招生年起执行上限10人。

(四)引进人才特殊政策的说明

入职时间不足3年的引进人才,校内拨付的各类科研经费可计入到账经费,按纵向经费认定;在研究生授课、研究生培养方面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招生资格确定原则

各学科对达到博士招生资格审查条件的导师进行排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排序结果,按照学术型导师不超过招生名额1:1、专业型导师不超过招生名额1.2:1的指标原则,分别确定通过学博和专博招生资格审查的导师名单。

对于未获得免审资格的聘期内唐匡学者,在达到博士招生资格审查学术业绩基本条件前提下,正常参加各学科的学术业绩排序。当其位次位于所在学科前(学科学术学位名额+专业学位名额*1.2)名之内时,视为具备招生资格,其在学科内进行招生类型选择时具有优先选择权,优先权位于免审导师之后。同一学科涉及多名唐匡学者时,其优先顺序按学科排序确定。

本办法由环境科学与工程、水利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从2024年博导招生资格审查开始执行。

注:审核通过的论文分区不予更改,新增论文分区从2024年招生资格审查开始采用我校科研院提供的中科院分区方法执行。


环境科学与工程、水利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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