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产教融合培养模式改革,提升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推进“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应用型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管理办法》(校研院字〔2022〕68号)的要求,为了规范本院校外合作导师的选聘工作,特制定本评聘细则。
一、校外合作导师定义
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是指与我校校内研究生指导教师合作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校外人员。校内导师为研究生的第一责任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协助校内导师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二、申报校外合作导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能够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本学科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规律和特点;
3.在本学科领域原则上应具有5年以上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取得较为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具备解决复杂技术问题、应用问题的能力;
4.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合作导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合作导师原则上应具有本专业领域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技术或科研工作,担任重要工程或科研项目、子项目负责人,且仍在工程技术或科研一线工作;
5.能够为本学科领域研究生的专业实习、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6.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心健康,时间和精力充足,能够履行合作导师的职责;
7.原则上合作导师要有实践基地依托,或跟学院相关导师开展合作研究(或有合作项目);
8.自愿接受JDB电子官网开展的年度考核及专业学位教育的评聘。
三、合作导师的主要职责
1.根据本学科领域人才培养需求参与制定相关专业培养方案;
2.协助校内导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3.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专业实践平台及必要的科研条件或经费;
4.协助校内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和职业伦理教育,能够讲授或参与相关专业研究生的实践课程、科研活动和专题讲座等;
5.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管理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参与研究生的论文选题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
6.及时发现、解决研究生培养实践环节存在的问题,定期与校内导师交流,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7.对论文的完成质量提出意见,并积极参加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修环节的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
8.合作导师权利由聘任学院与被聘导师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约定。
四、合作导师评聘程序
1.合作导师的聘任由学院相关老师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和选聘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聘任审批表》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2.相关领域学科召开会议对拟聘合作导师进行有序推荐,原则上在聘合作导师与通过招生资格审查的研究生导师人数不超过1:1,每位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只能推荐不超过3名合作导师。为了保证培养质量,原则上每位合作导师每届合作指导的专业型研究生不超过2名;
3.学院召开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分委会对各领域学科推荐的合作导师进行审议,确定拟聘任合作导师名单;
4.学院在《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内录入拟邀请专家基本信息,拟聘人员在线填报《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聘任审批表》,逐项、真实填报专家本人信息后下载审批表,A4纸打印一式三份,由专家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提交至学院;
5.学院将拟聘合作导师名单及《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聘任审批表》报研究生院审批;
6.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颁发由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制发的《校外合作导师》聘书。
7.聘任党政领导干部等有关人员为合作导师的,须按照组织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审批后再行聘任。
五、合作导师的聘期
合作导师聘用期原则上为三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合作导师履行职责情况,学院可提出续聘,对拟续聘的合作导师,须按照程序重新进行聘任审批。已聘合作导师有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解聘后三年内不予续聘。聘期内如合作导师本人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动,须及时向研究生院报备做出相应调整。
六、合作导师的考核
在聘合作导师由学院统一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度定期组织合作导师考核工作,由学院组织合作导师填报《JDB电子官网专业学位校外合作导师考核表》,由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分委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和备案,有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合作导师资格。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1.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影响,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2.长期缺岗,不能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实践任务及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3.经学院组织评估,确认由于合作导师本人的原因,而不能培养出合格研究生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年度考核不合格:
1.考核当年未参与指导研究生;
2.考核当年未履行合作导师相关职责或在研究生培养实践环节发生重大事故等;
3.经学院组织评估,确认由于合作导师本人的原因,而不能完成考核当年协助指导研究生工作任务者。
七、经费支持
此经费来源于学校拨付给学院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费。校外合作导师的课堂教学、报告与讲座、实践教学等费用按照学校相关标准支付。
八、附则
1.校内导师为研究生的第一责任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协助校内导师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未经研究生院评聘通过的人员不具备担任校外合作导师资格。
2.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分委会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JDB电子官网
2022年12月20日